《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由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合并、修编而成为。新标准为讨论稿,现尚未执行,在其实施之前,还是以原标准为设计依据。预计2004年下半年新标准将颁布执行。现将新标准主要参数介绍给读者。
1. 灯具的效率
(1)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采取效率高的灯具。所选用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6-5的规定。
表6-5 高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品形式 |
开启式 |
格栅或透光罩 |
灯具效率 |
75% |
60% |
2) 投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60%。
(2) 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应选用电子镇流器;直管形荧光灯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 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150W以下的可选用电子镇流器。
2. 照度
(1)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误差太大,设计就不合理,需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
(2) 在照明设计时,应考虑由于光源光能量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照度值的降低,根据作业房间或场所计入表6-6中相应的维护系数。请读者注意,我国的维护系数取值方面与CIE相近,而与国际体育组织的标准差距较大。
表6-6 维护系数
环境污染特性 |
房间或场所举例 |
灯具最少擦洗次数(次/a) |
维护系数值 |
一般 |
商店营业厅、候车室、影剧院、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体育馆等 |
2 |
0.7 |
室外 |
雨棚、站台 |
2 |
0365 |
3. 照明质量
(1) 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机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垂直照度最小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 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 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 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2)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7的规定。
表6-7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灯具出光口平均亮度(kcd/㎡) |
遮光角(゜) |
1~20 |
10 |
20~50 |
15 |
50~500 |
20 |
≥500 |
30 |
(3) 在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内,其表现反射比宜按表6-8选取。
表6-8 工作房间表面放射比
表面名称 |
反射比 |
顶棚 |
0.6~0.9 |
墙面 |
0.3~0.8 |
地面 |
0.1~0.5 |
作业面 |
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