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场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电视转播要求进行照明设计,并应按表2-1进行使用功能分级。
表3-1 体育场馆使用功能分级
等级 |
使用功能 |
电视转播要求 |
Ⅰ |
训练和娱乐活动 |
无电视转播 |
Ⅱ |
业余比赛、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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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专业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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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TV转播国家、国际比赛 |
有电视转播 |
Ⅴ |
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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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
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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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应急 |
2、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规定的照度值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应为最低值,参考平面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体育场馆照明应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要求。
4、HDTV转播照明应用于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5、TV应急照明应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6、体育场馆应按运动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实际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7、照明设计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
8、照明设计时应进行照明计算。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9、照明设计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10、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及进行重大国际比赛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11、在体育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考虑照明设计方案的要求。
12、对于利用天然采光的体育场馆,应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形成的强烈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