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采用开放的通信协议,可与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或其他照明控制系统相连接。当其他照明控制系统与场地照明控制系统相连或共用时,不得影响场地照明的正常使用。
2)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网络结构可为集中式、集散式或分布式。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设模拟盘或监视屏,以图形形式显示灯的状况。所用软件应可在通用硬件上使用,所用语言宜为中文。
3) 场地照明及控制系统驱动模块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其回路的计算电流,驱动模块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的额定电压相一致。当驱动模块安装在控制柜等不良散热场所或高温场所,应降容使用,降容系数宜为0.8~1。
4)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总线或信号线、控制线不得与强电电源线共管或共槽敷设,保护管应为金属管,并应良好接地。
5)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² 预设置灯光场景功能,且不因停电而丢失。
² 系统模块场景渐变时间可任意设置。
² 软启动、软停机功能,启动时间和停机时间可调。
² 手动控制功能。当手动控制采用智能控制面板时,应有“锁定”功能,或采取其它防误操作措施。
² 回路监测功能。可以监测灯的状态、过载报警、漏电报警、回路电流监测、灯使用累计时间、灯预期寿命等。
² 分组延时开灯功能,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灯集中启动时的浪涌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