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体育场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电视转播要求进行照明设计,并应按表3.0.1进行使用功能分级。
2 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规定的照度值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应为最低值,参考平面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 体育场馆照明应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要求。
4 HDTV转播照明应用于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5 TV应急照明应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6 体育场馆应按运动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实际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7 照明设计应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
8 照明设计时应进行照明计算。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9 照明设计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10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及进行重大国际比赛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11 在体育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考虑照明设计方案的要求。
12 对于利用天然采光的体育场馆,应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形成的强烈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