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使用的多样性。室内场地采用高光效,宽光束与狭光束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室外足球场应采用狭光束配光泛光灯具,也就是说,泛光灯的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2°,同时应有效控制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
(1)室内排球、羽毛球、网球、体操等场地照明,宜采用侧向投光灯;而篮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场地上空均匀布灯再配以侧向投光照明。侧向投光照明其灯具的最大光强射线与场地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场地照明最外边的灯具宜选用狭光束配光,其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2)室内拳击、摔跤、柔道灯场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3)室内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时应控制光源透射角在50°角范围内的亮度,同时尚应使天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墙面的反射系数不低于40%。当采用间接照明方式时,应配有水下照明。
(4)室外游泳池侧面照明,宜使光源最大光强射线至最远的池边与池面的夹角在50°~60°。
(5)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
1)两侧光带式布灯,其在罩棚(灯桥)上布灯长度宜超过球门线(底线)10m以上,如尚有田径比赛场地时,每侧布灯总长度不宜少于160m或采取环绕式分组布灯。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为25°,至场地最近边线(足球场地)与场地水平面夹角宜为45°~70°。
读者应注意到,“民规”与FIFA标准的不同点,如果体育场用于国际足联组织和确认的比赛,体育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际足联的标准。
2)四角塔式布灯的灯塔位置,宜选在球门的中线与场地底线城15°,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角的两线相交后延长线所夹的范围内,并宜将灯塔设置在场地对角线上。灯塔最低一排灯具至场地中心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20°~30°。
(6)室外足球训练场地可采用两侧多杆(4、6或8灯杆)塔式布灯,灯杆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20°,至场地最近边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75°(采用6杆灯式时夹角可为45°~60°,采用8灯杆式时夹角可为60°~75°),灯杆应在场地两侧均匀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