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往设计单位以建设方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全权进行照明系统设计(包括计算、方案确定,设备与控制系统选型,甚至施工说明等),然后由建设方委托机电安装单位按图施工、安装、调试交付使用。这种运作模式,适用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建设程序,现在已经基本行不通。
如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先由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建筑电气设计人员确定场地照明的方案设计和设计标准,然后由专业的
灯光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这就要求建筑电气设计人员,在设计场地照明系统过程中,首先要对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做到垒面的了解,然后再根据场馆的使用功能,场馆级别,建成后将会举办体育比赛的级别或各类活动的规模以及现阶段照明系统设备能达到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确定场地照明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系统方案。
这种运作模式带来明显的好处:
建设程序规范、明晰,既符合国家的招投标规定,也有利于工程的规范建设,对投资起到一定保护作用;建设任务分工明晰,也适当减轻设计院的重复劳动,复杂计算与CAD绘图工作量;通过对照明集成商的招投标,使照明灯具控制设备能从国内外的知名品牌中选择性价好、工程实施能力强、服务质量和信誉高的照明系统集成公司,以确保工程的全面质量;通过招投标的评审,使工程投资明晰和渐趋合理;使工程竣工投运后,集成商的售后服务工作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