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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场馆灯光照明

田径场馆灯光照明

被称之为“运动之母”的田径是体育运动最古老的项目之一,也是奥运会金牌第一大户。田径包括径赛和田赛两大类,径赛运动项目是以时间计算成绩,田赛是以高度和远度计算成绩。还有一类是全能比赛,既包括径赛也包括田赛。

标准的田径场由外场和,中场及内场三部分组成。以跑道为界,跑道为中场,一般设9-10条跑道,每条跑道宽1.22~1.25米,跑道里面的空间为内场,包括中球场,供田赛或足球比赛使用。

一.  照明标准

4.0.3-20运动项目:田径                                                   B

运动分级

  度(lx

    

  

眩光

等级

Eh

Evmai

Evsec

    

    

显色指数   Ra

色温

K

GR

U1

U2

U1

U2

业余训练

150

0.3

0.5

65

>4000

<55

娱乐活动

300

0.4

0.6

65

>4000

<50

业余国内比赛

500

0.5

0.7

80

>4000

<50

专业国内比赛

750

0.5

0.7

80

>4000

<50

TV转播国内比赛

750

500

0.4

0.6

0.3

0.5

80

>4000

<50

TV转播国际比赛

1000

750

0.6

0.7

0.4

0.6

90

>5500

<50

高清晰度电

视转播的比赛

2000

1500

0.7

0.8

0.6

0.7

90

>5500

<50

应急电视

转播

750

0.5

0.7

0.3

0.5

80

>4000

<50

注:1、在田径场上同时要举行多项体育项目,摄像既有长距离全景又有特写,特别是要跟随在空中高速飞行的目标,摄像对照明应有不同要求。

2、对于跑道,特别是短距离如100m60 m 、起跑点、终点,需要为照像设备和慢动作画面提供照明。TV转播国际比赛时,终点面向计时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应在1400 lx以上,垂直照度均匀度U1 U2不应小于0.9

3、跑道内场地活动处于各个方向,多方向观察在全部四个方向上应有较高的垂直照度。

 

 

三.布置方式

有电视转播的田径场则不同,通常这类场地观众容量较大,建筑等级较高,通常要举行国际级比赛或国家级比赛。因些,体育照明不仅要考虑水平照度,还要衡量其垂直照度及其均匀度。

田径场布灯方式包括四角布置,两侧布置---光带布杆和多杆布置,混合布置和周圈布置。

四角布置:灯具以集中形式与灯杆结合布置在比赛场地四角

两侧布置:

1. 光带布置:灯具与建筑马道结合

2. 多杆布置:灯具与灯杆或灯塔相结合,以簇状集中形式布置在场地两侧。

3. 混合布置: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周圈布置:灯具沿场地上空均匀或非均匀的布置的在场地四周。

布灯位置:通常沿屋顶设置周圈马道,在马道上布灯。

 

四.照明配电

7.1.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的选择供电方案。

甲级以上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的比赛厅照明、主席台照明、贵宾接待室照明、广场照明和全部应急照明均应为一级负荷。

特级体育设施的比赛厅照明、主席台照明、广场照明和全部应急照明均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照明宜设置单独变压器供电。

7.1.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7.1.3  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按照7.1.3-1选取:

7.1.3-1  常用光源功率因数

光源种类

用于负荷计算的功率因数

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

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

管形荧光灯

0.95

0.5

单端荧光灯

0.90

金属卤化物灯

0.90

0.5

白炽灯

1.0

卤钨灯

1.0

 

7.1.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5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7.1.6  特级体育设施的比赛厅照明以及有电视实况转播的比赛照明,宜由两个相互独立的电源同时供电,其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气体放电光源在电源切换时不熄弧。

7.1.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

7.1.8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7.1.9  4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和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应预留多功能使用的备用电源回路。

7.1.10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7.1.11 为保证气体放电灯的正常启动,镇流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该光源的允许值。

7.1.12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

7.1.13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宜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7.1.14 观众厅、比赛厅等的照明灯具,当网架或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五.照明控制

7.2.1  甲级以上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的比赛厅照明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于专用控制室内,通过控制室观察窗应能直接观察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不低于75%的照明灯具。

7.2.2  比赛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可以对全部比赛厅照明灯具进行任意编组和控制;

控制主机内应能预置不少于4个不同的照明场景编组方案;

在集中控制屏上显示全部比赛厅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

在集中控制屏上显示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的电气参数;

在集中控制屏上显示各分支路干线的电气参数;

电源、配电系统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7.2.3  特级体育设施的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以下功能:

可根据电源的参数变化发出指令调节照明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以保证稳定的照明效果并延长光源和电器附件的使用寿命;

对部分灯具配备调光功能,以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

对部分灯具配备软启动功能,延长光源和电器附件的使用寿命;

自动监测系统谐波,并输出控制信号;

系统运行记录。

7.2.4  照明控制系统宜采用电子计算机作为控制主机并采用总线式控制网络。

7.2.5  照明控制分组宜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回路分组不仅要满足不同比赛项目的要求,同时要满足不同照度要求时的合理分配;

当比赛场地有自然光照明时,控制回路分组方案应与其协调;

每个分支回路照明装置数量不宜超过8个,且单相电流不宜超过30A

不同分支回路不宜附设在同一线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