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明配电
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中的规定确定。
2、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赛场地照明,宜由两个及以上相互独立的电源同时供电。
3、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照明宜设置单独变压器供电。
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5、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6、 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7、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8、 TV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9、 在照明分支回路上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10、 为保证气体放电灯的正常启动,角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该产品规定的允许值。
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本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12、 较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宜将照射在同一照明区域的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的线路上。
13、 观众席、比赛场地的照明灯具,当具备现场检修条件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二、照明控制
1、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应设于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能直接观察到主席台和比赛场地。
2、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进行编组控制;
2)应能设定不少于4个不同照明场景的编组方案;
3)应显示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和各分支路干线的电气参数;
4)电源、配电系统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5)对于未设置热触发装置或不间断供电设施的照明各级系统,其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短时再启动的功能;
6)宜显示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
3、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照明控制回路分组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当比赛场地有天然光照明时,控制回路分组方案应与其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