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应设于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能直接观察到主席台和比赛场地。
2、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进行编组控制;
2) 应能设定不少于4个不同照明场景的编组方案;
3) 应显示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和各分支路干线的电气参数;
4) 电源、配电系统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5) 对于未设置热触发装置或不间断供电设施的照明系统,其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短时再启动的功能;
6) 宜显示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
3、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4、 照明控制回路分组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的要求;当比赛场地有天然光照明时,控制回路分组方案应与其相协调。